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》国税发[1994]127号:“二、所得税 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,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“八五”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。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,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,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。本规定从6月1日起执行。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,可不退税;未征个人所得税的,不补税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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